非自住稅率 調高到1.5%至3.6% | 0人 推薦此文章 |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沈婉玉/台北報導 (2014/05/21) 聯合理財網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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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囤房,非自住房屋稅率將調高。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修正案,非自住房屋稅率將從百分之一點二到百分之二,調高到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點六。明年五月民眾申報房屋稅時,將適用新稅率。
財政部並已擬定自住房屋定義,新法生效後就會公告。依財政部定義,只要符合無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即屬自住用住宅,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屋持有數全國合計上限為三戶。也就是說,四戶以上屬非自住房屋,稅率要調高。
這次修法也授權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差別稅率,可採累進稅率,囤愈多、課愈重;建商手上沒賣出的餘屋、保留戶及空屋也屬非自住房屋,可加重課稅。
不過,由四百位學者組成的房市改革行動聯盟批評,「逾三戶」才屬非自住房屋標準太寬鬆,財政部只調房屋稅稅率卻不動房屋評定單價表等稅基,恐對不動產稅改產生干擾。
房屋稅按照房屋現值課徵,對於「住家用」房屋,過去非自住與自住的稅率都是百分之一點二,外界認為房屋持有成本低廉,是造成囤房、炒房原因之一。立委李應元、孫大千提案修法,調高非自住的房屋稅率,提高持有房屋的成本。
一般自用住宅房屋稅負未改變。住家用房屋中,自住者維持現行百分之一點二稅率;其他供住家用的非自住房屋(例如出租),新稅率最低百分之一點五,最高百分之三點六。
為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自然人或私法人,這次修法也將「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入法,比照自住房屋為百分之一點二。至於自住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認定標準,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
另外,非住家用房屋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原本的房屋稅是比照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僅百分之一點五到百分之二點五;這次修法也將上述三種類別比照營業用房屋稅率,調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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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