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豪宅 實價課稅 | 0人 推薦此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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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2014/04/30) 聯合理財網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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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報稅,「財產交易所得」項目中的「售屋交易」將新增適用「豪宅條款」,去年售出「豪宅」的納稅人,今年一律採取實價課稅,如果「豪宅」的成本無法舉證,國稅局將會逕行推估,以售價的15%做為交易「所得(獲利)」。
依據財政部規定,「豪宅」指的是台北市、新北市雙北地區交易總價8千萬元以上的房地產,以及其他地區總價超過5千萬元房地產;總價達到上述標準的房地產買賣,必須適用「豪宅條款」報稅。
據了解,目前不動產交易所得有兩種申報方式,原則上採取核實課稅(即實價課稅),賠錢可扣抵,若是成本或售價無法舉證,則依據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推計售屋所得。
由於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一般來說,除非是賠錢賣房產,否則多數納稅人採取「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比較省稅。
今年起,財政部擴大實施實價課稅,去年出售「豪宅」一律實價課稅,若舉不出成本,就以房屋售價的15%來推計交易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交易包括土地與房屋,而房、地課稅方式不同,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因此,國稅局推估豪宅所得時,會先扣除土地的部分。
也就是說,先算出「房地比」後,再以房屋售價的15%來推計所得,併入綜所稅課稅;坊間一般「房地比」約3比7,即房屋部分的售價約占總售價的3成、土地占7成。
國稅局強調,房屋交易所得原則上都要核實課稅,若國稅局只掌握到豪宅的售價,就按豪宅房屋售價的15%來推計課稅。非豪宅且成本及售價都無法掌握下,才用房屋評定現值與推計所得標準來報稅。
財政部表示,今年台北市售屋所得標準分2區,符合台北市政府「高級住宅」定義的房屋,售屋所得標準為48%,其他則為42%。其他縣市按地區分級,售屋所得標準最低8%,最高33%。
例如,春嬌去年出售位於北市、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的房子,根據42%的售屋所得標準,推計所得為42萬元,這42萬元就要納入5月綜所稅中來申報繳稅。依稅率5%至40%來計算,春嬌今年售屋所得稅要繳2.1萬元至1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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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