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手機版會員中心 │我要登入加入會員市調表
之見築
最新消息 │ 廠商名錄 │ 豪宅特區 │ 預售專區 │ 大樓專區 │ 透天別墅 │ 建案圖書館 │              加入粉絲團 │ 討論區
發布日期: 月 ~
文章分類: 標題:
分享到:
賣地拆屋 損失列成本
0人
推薦此文章
我要推薦此文章
經濟日報/稅務快訊 (2013/05/21)
聯合理財網提供

新北市板橋區殷小姐問:營利事業欲出售名下土地,買賣雙方議定土地上之房屋應於交付土地日前拆除騰空,因出售土地拆除之房屋帳面未折減餘額,能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出售土地實際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自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建築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出售土地之成本非屬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請正確處理帳務以免錯誤而遭到剔除補稅。

按我回上一頁
【房屋新聞】
關於我們  |   廣告刊登  |   聯絡我們  |   版權所有  |   責任免除  |   隱私權政策  |   個案免費登入
Copyright2020 瑋冠科技 .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bknet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客服信箱
 BEST VIEW IN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