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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宅退稅 應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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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3/05/02)
聯合理財網提供

三重區盧小姐問:如何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若屬先買後賣者,則於賣出年度扣抵。重購及出售之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屋設有戶籍,且非供出租或營業使用。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1.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2.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3.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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