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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養房避奢侈稅 連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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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6/05)
聯合理財網提供

以人頭養房規避奢侈稅,財政部祭出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將追查買賣資金,找出幕後實際售屋獲利者後,仍要課徵奢侈稅並加處三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指出,奢侈稅避稅案件種類極多,包括外界盛傳「先租後售」、「假信託、真買賣」或是利用名下沒有房屋的親屬或人頭,頻繁且短期買賣不動產的行為,都是稅捐機關查稅的對象,規避奢侈稅不如想像中容易。

 

財政部已啟動奢侈稅的修法工作,等待學者7月下旬提出改革研究報告後,朝「只修不廢」的方向,修改「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奢侈稅)。財政部說,坊間常見的避稅個案,也在研究之列,若有明顯避稅,稅法卻無從課稅的行為,將在改革奢侈稅時納入修正範圍。

 

據瞭解,各國稅局均發現有人利用經濟能力不佳的「人頭」養房避稅案件。這類避稅手法多數是借用人頭名下沒有房屋之便,由人頭出面辦理買賣手續,部分案件買賣期間雖不超過半年,依法仍可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對於親屬間贈與不動產,或失業、經濟能力較弱者,名下持有房屋且在短期內出售的案件,均會詳查其資金流向。屬於刻意避稅的交易,縱使其形式上符合「名下只有一屋,且為自用住宅」的免稅要件,按照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不僅可以補徵實際售屋者奢侈稅,還可以加罰三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即有一宗案例,有納稅人甲在2011年3月買賣取得一戶不動產,計畫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在同年9月將不動產先贈與登記給其弟,再在次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閱讀秘書/實質課稅


實質課稅原則又稱為「實質課稅法」或「實質課稅主義」、「經濟觀察法」,最早發源於德國,我國在2009年5月13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正式入法。

 

依據財政部見解,在納稅義務人透過迂迴或多階段交易行為,達成一般交易行為所不能達成租稅規避行為時,才有適用實質課稅原則的餘地。簡單來說,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捐稽徵機關用以防杜租稅規避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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